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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政腐败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政府部门,其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担负着保卫人民、抓捕罪犯、惩治罪犯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职责,可以说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决定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在公安队伍里切实贯彻党廉政思想精神,搞好反腐倡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腐败最好的应对方案就是预防,在其还未发生之前做出努力将其消于无形,进而避免对国家或人民造成损失,本文就是从预防角度来探讨公安机关腐败问题。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内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其在具体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自身或亲朋谋取私利的行为,督促其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合理。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客体。首先,监察主体是指负责监察的部门或机构(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对象,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机关或部门(政府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监察客体是指监察的内容,多指行政机关的执政行为。监察机关监察职能的顺利发挥能够对我国的行政机关带来极大的益处,具体可以归为以下三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利于增强廉政意识,提高反腐观念;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水平。行政监察职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公安行政腐败问题,在本文中分析了河南省行政监察职能预防公安行政腐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比较视角分析了美国、新加坡和香港防止腐败所采取的措施及经验,来对该问题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探讨了预防公安机关行政腐败机制体系建设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预防公安机关行政腐败的政策性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公安机关的防腐工作有所帮助。本文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目的:1、寻求一些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预防行政腐败的方法和对策,从而有力推动公安队伍的建设发展,促进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2、结合我国当前公安机关预防行政腐败的现状与问题,深入思考如何构建有效行政监察制度的预防腐败体系,以减少我国公安机关行政腐败的发生。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分析,力图能让更多人了解当前公安队伍的真实情况,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剖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为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提供建议和决策依据。最后,从更深层次上看,将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巩固,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