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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危险犯理论不断得到刑法学者的青睐,学者们对危险犯的研究也日趋深入。但是究竟什么是危险犯还是处于一个争执不休的状态。有争执才有进步,很多学术思想就是在不断的争执中得以诞生的。但是给危险犯下定义肯定是个十分冒险的举动,因为危险本身就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但正是这个问题的高难性,给了笔者挑战自我的动力。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危险犯及其概念的研究现状做了一个细致的梳理,在借鉴了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危险犯概念的各种学说之后,重新审视了在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体系之下危险犯概念的生存环境进而给出了笔者自己的危险犯的概念,以期对我国危险犯及其概念的研究有所帮助。危险犯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它是刑法为了应对现代风险社会而设计出来的一项应对措施。故而在研究危险犯及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其理论背景——风险社会有一定的了解,“风险社会”是指在20世纪中期之后或者更早,以工业化为中心的各种发展综合作用所产生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类依靠高度发达的科技和工业技术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在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各种各样的危险也随之而来。为了社会的自我防护,为了人类的良好发展,很有必要引入危险犯理论。危险犯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于研究的时间尚短,危险犯的理论尚不成熟。国外刑法理论界对此接触较我国为早,成果也就多一些。大陆法系关于危险犯概念的观点主要有三:第一,立足于危险犯的处罚依据的角度对危险犯定义所作的描述。第二,立足于危险犯的既遂的角度对危险犯定义所作的描述。第三,立足于危险犯的成立的角度对危险犯定义所作的描述。由于深受大陆法系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危险犯概念的观点也主要是以上面三个标准所做的分类。但是由于具体的理论构架是不同的,我国刑法理论中立足于危险犯的既遂的角度与立足于危险犯的成立的角度对危险犯定义所做的描述与大陆法系中立足于这两个角度对危险犯定义所做的描述是有着质的区别的。基于我国对危险犯概念的描述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描述有着质的区别,笔者在以我国理论为主导兼具借鉴大陆法系理论指导思想之下具体来探求适合我国刑法环境的危险犯的概念。危险犯的危险是研究危险犯概念之前必须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其实危险犯的危险并不等于刑法的危险,危险犯的危险是指法定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表示特定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客观事实。危险的判断是研究危险犯概念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具体如何量化危险犯中的危险。在对上述各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之后,危险犯的概念就水到渠成般的呈现: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