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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学在上个世纪中叶成为了哲学家或哲学工作者们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并发展成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研究体系和范式。生态伦理学关注当代世界宏观伦理问题,是环境哲学中的支柱学科,也是一门交叉学科,它将地球乃至整个宇宙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认为伦理学不仅仅是有关于人的伦理学,人与自然之间也应当存在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它分析人类和自然的伦理关系,以人类摆脱生态困境为根本目的,着眼于大多数人和未来世界的利益,它和社会伦理学既区分又联系地构成整个伦理学问题。罗尔斯顿就是该学科中最具影响力和最富有体系性的哲学家之一,他不仅确立了生态伦理学的存在之合理性,而且能够将其与社会伦理学区分开来,使这一学科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特点。罗尔斯顿生态伦理学最根本的旨趣在于揭示一个完整、完美、稳定共生的自然或生态体系,整个体系同时也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它是自然价值(普遍价值)的根源,是不断进化着的拥有主次之分的共同体,自然中的事物在这种天然的关系中即和谐又有抵触,它们相互依存,有其自身的原则与价值。因此,罗尔斯顿所谓的生态整体是个复杂的整体,在其结构上它显现为一种内在价值交错构成的整体结构,在其体验模式上体现为一种“荒野”体验模式,在其进化过程中又显示为物种与环境、物种与物种、人与自然这三个层面上整体推进,这三方面一起构成生态整体论的样态。这说明了罗尔斯顿生态伦理整体论比以往生态伦理学的观念有所改变,它将道德伦理的使用范围从生命实体提到了所有存在物身上,包含了有机界和无机界的所有实体,这种扩大实则为超越。罗尔斯顿不是简单的扩大了道德对象的范围,而且在此基础上做了论证,认为自然之物拥有内在的客观价值,它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人需要适合这种价值,因为这种价值也是人类自身的价值。生态伦理整体论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价值作为根本价值,人的权利和自由被放置于生态整体之中自然会受到限制,因为生态整体的利益要求人放弃物欲,而非人要求自然满足于我的态度,这为现代环境保护运动提供了新的理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境保护,但是,作为理论形态的整体论它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乃至于被指责为环境法西斯主义,具有一种泛论整体论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