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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以其特有的交易形式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也正是这种交易结构致使税法属性认定存在争议。文章以“名股实债”交易行为为事实基础,以公司法、民法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为法律适用基础,结合税法中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区分认定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构建我国税法中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判断标准,并以此尝试解决“名股实债”税法属性认定困难的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名股实债”产生的背景以及不同主体对“名股实债”进行的定义进行分析,对其税法属性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总结,突出《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名股实债”税法属性认定的困境:债与股之争,并指出明确“名股实债”税法属性的必要性以及税法属性的确定是其纳税负担确定的先行性因素。基于“名股实债”混合性特征以及现行税法规定难以明确界定其属性的事实,文章的第二部分寻求解决“名股实债”税法属性认定困难的途径,考虑到应遵循税收领域中针对税法无明文规定的纳税争议解决的规则以及应税事实认定过程中税法与私法衔接的关系,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与否成为文章必需思考的问题。鉴于实质课税原则适用是以交易具有避税目的为前提的,文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涉及的反避税规则对“名股实债”进行避税与否判断,文章对“名股实债”进行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认定“名股实债”在具有非避税的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基础上,明确其税法属性的确定应依据法律形式进行判断而不是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文章的第三部分基于理论和实践中已存在的针对债和股混合投资进行区分的方法进行总结和完善,构建我国税法上区分二者的标准,进而实现对“名股实债”税法属性的认定,以及解决其他混合性投资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