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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问题作为近年来探讨敲诈勒索罪越来越普遍的典型案例,不仅理论分歧很大,而且司法实践的认定也不统一。本文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围绕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重点分析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得出在主观方面,权利内容无争议,如果行为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与权利内容相等则会阻却“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件构成;权利内容有争议,如果该权利内容具有民事诉讼的可诉性,则行为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不管大小,也会阻却“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件构成。在客观方面,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手段的实施由于不具有行为非法性和效果的强制性,会阻却敲诈勒索客观要件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