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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裁量基准问题已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将法律规范中的裁量幅度予以细化、量化,希望能够克服行政裁量的随意性,制约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但是,面对裁量基准这一日益发展的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一个两难问题:裁量基准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裁量基准制定者的行政机关是执法者而非立法机关,其制定的基准是否必然能够拘束行政机关的具体裁量活动?裁量基准的设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承认裁量基准具有拘束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若认为它没有约束力,那它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对此问题,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一些实例的考证,参考其它学者的观点,对裁量基准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分析了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认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基于合法、合理、正当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基于行政机关上下级的领导、监督关系,裁量基准理应成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应该允许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逃逸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而这种内部的适用力,又将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延伸至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使其对相对人有实际约束力;对于如果有合法、合理依据的行政行为,司法活动也亦予以尊重。其次,详细分析了我国裁量基准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形,分别介绍了为规章为载体和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效力和对相对人的外部效力,以及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最后,提出了实现裁量基准效力应该解决的问题。为了裁量基准效力的实现,应该倡导一种理性的裁量基准运作模式,在制度上设计良好的效力冲突适用规则,建立效力实现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