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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没有西方式的宪法诉讼机制,但是司法审查制度却是存在的。这种司法审查就是行政诉讼。就行政诉讼中如何对待自由裁量权问题,我国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原则。这其中包含着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内涵虽然相对清晰,但合理性相对模糊,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和不稳定。基于此,不少学者建议应当引入比例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比例原则是一项发端于德国法的原则,它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了各国司法审查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并非单一的概念,它由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具体原则构成。适当性要求行政手段的实施必须能够达到法定目的;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能达到目的为要求,不能过度侵害公民的权利;均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采用的手段虽以达到行政目的为必要,但不能使公民因此受到的侵害大于行政机关所欲达成的目的。狭义的比例原则仅指均衡原则。比例原则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和标准。以往我国行政规范中虽然没有直接采用比例原则,但具有这种含义的行政规范却是存在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表明我国立法中正式采纳了比例原则。实质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大量适用这一原则的判例,并且由于现行法空间的存在,这些适用也符合现行法的规定。然而,由于我国现实的制度环境以及比例原则自身的抽象性,这种适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如行政规范排斥司法审查的进入、比例原则无法清晰界定、专家资源的不足、司法审查成本过高。为克服这种困境,合理地使用这一原则,笔者提出可以采用限制司法审查的范围、合理选择审查强度、优化证明责任配置以及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本文首先探讨了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分析了比例原则的内容,提出比例原则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概括方式。广义上由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这三个具体原则构成;狭义的仅指均衡性原则。本文主要在广义上分析这一原则。然后进一步就比例原则展开比较法分析,主要选取德国和美国作为典型,以掌握这一原则在两大不同法系的理解及适用状况,通过分析认为比例原则是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最后,就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展开分析,以拓清这一原则与合理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行政裁量原则的区分。其次,分析了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及其困境。以往我国行政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具有这一原则含义的行政规范却是存在的;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立法中正式采用了这一原则。不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大量采用这一原则的判例。基于这些分析,进一步指出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审查中适用会产生的困境:由于行政规范排斥司法审查的进入,司法无法对行政规范适用比例原则展开审查;比例原则自身无法清晰界定,给司法机关审查带来了一定难度,可能会使司法权产生过度侵入行政权的风险;造成我国现有情况下专家资源不足;使司法审查负担增大。最后,分析了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审查中出现的困境可以通过限制司法审查范围、合理选择审查强度、优化证明责任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等手段予以消解。限制司法审查范围主要是限制司法审查对于数量性或技术性争议、行政管制等领域的介入;可以借鉴欧美的做法合理设置我国司法审查的强度;按照比例原则的子原则构成配置证明责任;发挥案例制度的作用,一方面细化比例原则的含义,另一方面逐步扩大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