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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论述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入手,对其危害性、责任的认定及其侵权责任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从其性质来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把该行为认定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竞合,又不宜把这种行为的性质绝对化,因此,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则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危害具有多重性,主要体现在对被假冒人权益的危害、对消费者权益的危害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对于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职权的行为,即主动认定;另一种是被害人通过告诉的方式,即被动认定。本文立足商标反向假冒的行政责任,并对各种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对于商标反向假冒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并非新兴概念,但是,在我国立法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商标法》中,有所涉及,而缺少理论支撑。因此,研究商标反向假冒,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