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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核心,以个人责任为基本出发点,设计了一套标准来判定什么情况下让加害人承担责任,让受害人获得补偿。但近代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有日益扩大其范围的趋势,过错推定责任也有了比以往更有意义的普及,损害赔偿的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加重了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若这种风险得不到分散,加害人可能由于负担不起巨额的赔偿金而在经济方面遭受毁灭性的打击,受害人也可能会因为加害人不具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足额赔偿。责任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使损失的承担社会化,成功地解决了传统侵权法分散风险能力的不足,同时也对传统侵权法的基本准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侵权法“危机”便成为各国学者议论纷纷的话题。人们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在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化中也呈现出衰落的趋势,因而需要对它进行重新思考和评价。 以往的学者在探讨侵权法的“危机”的时候,多从侵权法的基本准则与社会作用所受到的冲击出发,认为侵权法的功能和调整范围正日益受到责任保险的侵蚀,因而认为责任保险引发了侵权法的危机,甚至可能取代侵权法而存在,而很少讨论<WP=4>责任保险自身的特点及其与侵权法的关系。这样的研究方法过分地夸大了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负面影响,而忽略了责任保险本身的局限性,因此很难全面地把握侵权法“危机”的本质。本文就把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冲击与责任保险自身的局限性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侵权法的“危机”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分析,指出了侵权法“危机”的实质是秉承过错责任原则的传统侵权行为法经过长期的社会运动不断丰富、扩张和完善自己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责任保险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侵权法所面临的问题而产生的,它不是侵权法“危机”的始作俑者,也不可能取代侵权法而存在。在对侵权法“危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也对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作了展望。本文共分四章,约三万字。本文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了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与侵权法关联及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第二章,归纳了侵权法“危机”产生的原因,即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基本思想和制度,如规责原则、自己责任、基本功能及损害赔偿机制的冲击。第三章,从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关系、侵权法功能的演变、责任保险自身的局限性等方面对侵权法的“危机”作了全面、详细的分析,指出了侵权法“危机”的实质,并对加藤雅信教授关于侵权法的构想作了分析。第四章,分析了侵权法为了解决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自我调整的过程中所呈现的新的发展趋势。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侵权法的“危机”作一个全面、详尽的分析,从而对由于责任保险的冲击而引发的关于侵权法存废的问题作一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