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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化的社会”,跨国贸易的发展,各国人际交往的增加,都促使我们对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就诉讼的价值观念而言,“保障诉讼公正是诉讼法永恒的出发点和归宿”。而管辖,作为诉讼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门槛,其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勿庸置疑。一旦民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了诉讼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冲突,那么如何确定一个管辖法院来公正地审理案件的问题便凸现出来。虽然从单纯的法理上讲,各个法院因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是一样的,无论哪个法院管辖均不碍案件公平合理的处理。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以及其它诸多原因使得民事诉讼的审理尚不能达到前述理想状态,一定地点的法院管辖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方便程度,而且还会对案件的查证、执行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方便程度。正因为如此,纵观中外之民事诉讼法,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都规定了多种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 为此,在当前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使之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效益等诉讼价值便成为我国民诉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无疑,超越现有制度,实现人类实践经验与精神文化的全面共享是当代中国完善法制、实现公正的重要途径。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现代公正的理念依据在于“现代化进程使得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建构的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等基本理念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并得以进一步深入和丰富,使之内化为社会机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这种理念反映到司法中,就表现为现代审判模式“在重视主体间相互作用的构造思想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对话与沟通对于审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今天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更愿意以协调与合作代替冲突与暴力,以对话代替对抗,在充分合作中实现双方的平等与自由。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平等、自由和合作理念的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便呼之欲出。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或意定管辖,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或默示同意将其纠纷提交某个特定的法院管辖。作为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