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协会:乡村治理的新主体——基于爱尔兰农民协会的考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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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乡村社会正处于治理转型阶段。为了能够转型成功,有很多农村问题研究专家从不同的学术背景出发来寻求转型的路径。本文就在治理与善治理论的指导下,以爱尔兰农民协会为分析视角,把爱尔兰农民协会视为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元,深入考察爱尔兰农民协会的运转机制,力图为我国的乡村治理转型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 本文认为,在治理理论的视角下,乡村治理主体有了一些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乡村治理主体相比,现代乡村治理主体的外延更大了,它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种民间组织。文中指出,只要是在乡村社会中积极开展活动,履行一定乡村治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就是乡村治理主体。而那些不属于传统乡村治理主体的机构,则都可以称之为乡村治理的新主体。爱尔兰农民协会就是乡村治理新主体的典型代表。 爱尔兰农民协会是目前爱尔兰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农民组织。它是爱尔兰社会中维护农民利益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在爱尔兰的农业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的出色表现使其成功地成为爱尔兰乡村社会中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元。为有助于分析爱尔兰农民协会是如何成功的成为地方治理主体、如何扮演地方治理主体角色的,本文详细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它的实践方式。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此外,在这部分中还对本文的个案材料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治理理念下乡村治理新主体所具有的多元、互动和平等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指出乡村治理新主体的含义。另外,在这部分中,还对乡村治理新主体的现实代表--农民合作组织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这部分对爱尔兰农民协会的基本制度安排进行了重点介绍,主要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的组织结构、选举制度、财务制度等其它制度。 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这部分主要是对爱尔兰农民协会的实践方式进行了考察。它的实践方式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农民的利益要求、影响政府的农业决策,以及影响欧盟农业政策等方面。文中对这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地介绍。 第五部分是讨论与结论部分。这部分首先对爱尔兰农民协会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进行了明确地定位。在此基础之上,与我国的乡村社会实践相结合,说明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对于我国乡村治理转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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