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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证据制度,该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克服成文法不能适应现实生活多样性的缺陷。自由心证允许法官根据其知识、良知及经验对于一个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有怎样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明结果进行自由的裁量判断。由于生活的多变性,但是,自由心证并非尽善尽美,还有很多缺陷,如果不加以克服,将会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不论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具体运用,还是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都是通过人的认识、人的意志来实现的,所以在引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同时必须注重把握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性、多变性、易受干扰性”的特征。针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缺陷兼顾人在司法实践中人的“多样性、多变性、易受干扰性”等特征,本文提出将信息科学中的D-S证据理论应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来,这既能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司法过程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克服形成主观擅断结论的弊端。将D-S证据理论应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在不过分影响发挥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能规制司法人员在利用自由心证过程中的“多样性、多变性、易受干扰性”,抑制主观擅断。将信息科学中的D-S证据理论引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首先可将其应用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过程中,在现实生活中证据材料与案件的联系是多样的,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交给审判人员较合理,但是由于裁判者的各方面差异,所以有必要利用D-S证据原理将各个裁判者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融合。D-S证据理论也可应用于非法证据排除等领域,该理论可以融合多个裁判者的建议以合理排除非法证据。在证明结果的认定方面同样可以利用D-S证据理论进行决策,能得到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充分三种结果,实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现代诉讼中扬长避短并有利于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执行。最后可以在量刑过程中引入D-S证据理论,在此过程中减刑证据、加刑证据错综复杂,人为的利用自由心证进行量刑很难得到合理、同罪同刑的量刑结果,利用D-S证据理论对这些量刑证据进行融合,基本可以实现同罪同罚。以D-S证据理论为中心的自由心证是对决策权的分散,介入这一过程的每个人对最终决策都可能施加某种影响,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运行。将D-S证据理论应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遏制法官主观断案的可能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约束,从而能够体现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使得社会的稳定秩序得到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