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 :西南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hai198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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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禁止反向假冒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法院经过一个世纪的与反向假冒的斗争,直至最近20年反向假冒学说才逐渐形成。我国展开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热烈探讨,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枫叶”诉“鳄鱼”案。由于当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理论界学者们更是争论不休。2001年我国《商标法》出台,这从立法上明确了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但是由于反向假冒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不够完善,新《商标法》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定仍有不尽完善之处,相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也不健全,因此理论界关于商标反向假冒的探讨仍然众说纷纭,有关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仍然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笔者正是基于此认为有必要全面、深入的认识、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尽可能全面的提出完善建议,进一步优化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法律规制。本文采用的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体例。首先通过界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性质,系统梳理商标反向假冒基本理论(见第2、3章);其次考察评析国际社会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旨在对我国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所启示(见第4章);然后分析我国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现状,指出我国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不足之处(见第5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规制商标反向假冒的粗浅建议(见第6章)。本文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商标反向假冒的基本理论,在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性分析上,笔者立足于剖析理论界对其性质的争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考察国外对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对我国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的现状作深入评析,指出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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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情况下挺身而出,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却面临“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困境。这与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束缚有关,但更致命的是通过权益侵害人赔偿、受益人补偿或者国家奖励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的制度设计缺陷。见义勇为是公法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