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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和谐社会”建设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总体上较为和谐,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矛盾,亟需加以解决。在各种拆迁纠纷的解决机制中,传统的诉讼机制在拆迁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诉讼机制解决拆迁纠纷也面临着不小的困境。这种困境从历时两年多,法院数次裁定强制执行但都执行未果,最终以和解方式收场的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就能可见一斑。通过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拆迁纠纷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再思索:从最初选择法院强制执行到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比诉讼更灵活的非诉讼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起案件中初步凸显了其魅力和优越性。拆迁纠纷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具有地位上的重大性。同时,拆迁纠纷案件牵涉面广,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所涉法律法规庞杂,具有处理上的复杂性。通过研究后发现,拆迁纠纷所具有的重大性和复杂性导致了其解决机制的特殊性。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拆迁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具有适用上的法定前置性,诉讼机制不能直接运用于解决拆迁纠纷,其运用必须要以非诉讼机制的使用为前提。另一方面,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裁决机制对于拆迁纠纷的有效解决意义重大,实际上发挥着连接拆迁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鉴于此,作者就以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为视角对拆迁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展开研究,试图借此稍微弥补学者们对这一领域研究不足的缺陷。在结构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部分。在引言中,作者对本文的选题意义、价值、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明确,指明了本文正文所论证的重点、难点之所在。在本文第一部分,对拆迁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拆迁纠纷的概念、特征、利益主体和产生纠纷的制度成因,并从理论上对拆迁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的进行了概括和分析,初步指出了行政裁决机制用于解决拆迁纠纷的重要性。在第二部分,笔者对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进行了论证,分析了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机制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运用行政裁决机制处理拆迁纠纷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在第三部分,作者对行政裁决机制解决拆迁纠纷的运行现状进行了详细论述,通过具体的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案例的形式,着重讨论了行政裁决机制用于解决拆迁纠纷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导致这种缺陷的制度成因。在本文第四部分,作者提出了完善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的若干建议,主张从法律制度,裁决主体观念层面,裁决的程序制度和对裁决的救济制度等方面对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加以完善,主张建立专业性的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机关。在结语中,本文再次强调了行政裁决机制对于解决拆迁纠纷的重要意义,重申了作者主张的从制度和观念两方面对行政裁决机制加以改进和完善的核心观点,同时表达了如何协调行政裁决机制与拆迁纠纷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对待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