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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已落下帷幕,2016年8月发生的山东姑娘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被骗自杀身亡案件入选,该案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其整个案件过程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同时,也促使社会公众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信息的重要性在当今时代越发凸显,人们开始认识到信息所带来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我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由来已久,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最初设立时规定的两罪难以适应当前的司法现状,故而在近年来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日臻完善,社会生活与网络联系愈发紧密,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依靠网络完成交友、购物、注册报名等活动,网络信息技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交娱乐等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端被盗取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不法分子会开始使用发送木马程序、钓鱼链接等方法,从网络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原罪名无法全面、有效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故而将两罪合一,改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侵犯一词的出现不仅可以涵盖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等已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违法行为,还可以有效的将现阶段利用网络等一切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概括,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本文以徐玉玉案件为例,采取剖析案例、总结观点等方式,论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论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是阐述本文的选题来源与重要意义,叙述国内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现状,总结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综合叙述徐玉玉案案情,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要经过和法院判决结果等,同时,概括分析徐玉玉被骗案引发的社会焦点问题,并且确定本案焦点为以下三个:陈文辉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山东省教育考试院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陈文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法院是否存在量刑过重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承接论述第二部分的社会焦点问题。首先详细阐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内容和构成要件;其次剖析本案中陈文辉的行为是否可以单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再次通过论述本罪中关于主观状态的规定,分析山东省教育考试院是否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最后是对该案量刑环节进行分析研究,着重阐述对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和3万元罚金的处罚是否存在量刑过重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总结徐玉玉案件对我国加快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立法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启示。我国已明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正处在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历史时期,当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应纳入我国立法工作议事日程,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规范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购买行为明确列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第二、增设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