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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行为日渐泛滥,单单依靠民法已经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需要利用刑法这一最后保障手段进行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实质上将财产性利益扩容进了财产的范围之中,但是理论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对该犯罪对象的范围缺少准确的规定,往往造成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很多问题,既不利于案件的定罪量刑,也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于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加以审视,以期明确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以及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全文除了引言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进行了关于财产性利益的基本问题概述。首先通过对域内外关于财产性利益的相关规定的归纳与分析明确了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财产性利益实则为与财产变更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定义,介绍了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种类,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财产性利益,积极和消极的财产性利益。总结了关于财产性利益的两种获得方式,一为去除债权,二为增加债务。将财产性利益与相似的两个概念进行比较,明确了它与无形财产与无体物的区别。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论述是研究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问题的基础。第二部分,论证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财产概念日益丰富,财产性利益作为新型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将其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性利益已经在实质上成为了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将其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既是实现刑法体系内在协调统一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刑事司法实质公平合理的现实考量结果.第三部分,对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定性分析。以几种高发的具有争议的盗窃行为为例,进行了分别的定性分析。对于盗窃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债权凭证的行为,只有能产生现实、具体利益损害的债权凭证才能够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比如说不记名的有价证券。对于盗窃欠条的行为,因为欠条不能满足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基本特征,从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依据不同情形可构成侵占罪与诈骗罪。对于盗窃劳务的行为,虽然劳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但是因为与对价的金钱紧密相连,且具有可被管理等特性,应当认定为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基于自身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可以被自由交易等特性,同样属于财产性利益。对于盗用他人汽车、房屋等行为,因为对这些特殊财物的使用损耗会造成实质财产性利益的损害等原因,也可能构成盗窃罪。第四部分,基于财产性利益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几种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定性分析,论证了盗窃财产性利益的量刑考量。首先确定了财产性利益与其它犯罪对象在量刑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其次以第三部分中提及的几种认定为盗窃罪的行为为例,主要分析讨论了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盗窃该如何确定量刑金额的问题。只有对盗窃的财产性利益进行准确的犯罪金额认定,才能保证定罪量准确性,更切实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