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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当前的重要战略议题。中国的发展,始终坚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4年10月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十九大又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建国方略之一。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更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定位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目前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无疑会对资本市场发展造成影响,也会影响资本市场广大参与者的行为与决策,正是基于中国正在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改革背景之下,本文通过研究诉讼之后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行为、投资效率以及现金持有价值的变化,来检验债权治理和诉讼治理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国是否具有经济后果,试图为现阶段的法治改革能否提高债权人保护水平提供了经验证据。中国是新兴市场国家,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中国,高度集中的控制结构(Claessens et al.,2000),集团化经营由大股东控制更是一种普遍现象(Faccio et al.,2010),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更为核心的代理问题。而财务契约理论(Hart,2001;Roberts and Sufi,2009b)认为,最优契约赋予了债权人权力,债权人通过行使控制权能够缓解代理冲突,从而发挥的治理作用(Shleifer and Vishny,1997)。所以,我们认为中国情境为研究债权治理的机制和效果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债权人诉讼为检验债权治理机制提供了独特的研究视角:第一,债权人诉讼符合财务契约理论中对控制权分配的描述。债务契约赋予了债权人权力,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加速回款、收回抵押物和拒绝进一步的贷款等方式保障自己权益。这些由契约赋予的补救措施,使得债权人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企业政策(Nini et al.,2012)。第二,现有研究发现,债务人在发生债务违约后几乎不会更换债权人(Roberts and Sufi,2009a),这更加强化了债权人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力。第三,债权人诉讼为本文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的研究情境,能够更准确的识别债权人诉讼影响企业行为的机制。本文将检验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机制的落脚点定位于企业的现金资产层面。之所以选择现金为着眼点的原因如下:第一,诉讼的治理机制属于外部治理的一种方式,其最终的目的是缓解企业的代理问题,债务诉讼能否发挥债权治理机制的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要看债权人诉讼是否能够缓解相对应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第二,现金是企业一种特别的存在。基于代理问题,流动资产最容易以较低成本转化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私有财产(Myers and Rjan,1998),在代理问题更为突出的国家,企业会持有更多的现金(Dittmar,Mahrt-Smith,and Servaes,2003;Gao et al.,2013)。相较于外部融资,管理层更加倾向积累内部资金(Myers and Majluf,1984),随着内部资金的大量积累,出于自利的动机管理层会进行资金乱用(Jensen and Meckling,1976),充足的现金储备会导致企业更多的进行价值减损的并购和资本投资(Harford,1999)。无论是通过在职消费或是过度投资,它是企业全部资产中最容易满足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自利行为的资产,也是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代理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认为,债权治理能否发挥作用,缓解企业代理冲突,在企业的现金持有行为的变化上能得到直接体现。本文通过阅读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手工搜集了2003-2015年间在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债权人诉讼数据,经研究之后发现:从短期的现金持有水平变化来看,公司被诉之后,基于预防性动机会增加现金持有水平,进一步研究发现,公司在被诉后,是通过缩减开支、处置资产来改善资产流动性的;从长期的投资效率来看,公司在被诉之后,在债权治理机制下,通过变更管理层改善公司内部治理,进而改善了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最后,在现金持有价值方面,债权人诉讼显著改善的上市公司现金持有价值,进一步研究中发现,不同类型的债权人、不同企业性质以及公司所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水平不同时,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效果也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银行类债权人的治理效果显著优于其他债权人,非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效果更显著,以及当企业内部控制较弱、股权集中度较分散、分析师关注度较低和所处地区法治化环境较弱时,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效果更加显著。由此,我们认为随着法治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机制能够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公司行为,债权人保护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的,当公司的内部与外部约束和监督处于低水平时,诉讼能够发挥了补充的治理作用,缓解代理冲突,提高投资效率,改善现金持有价值。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是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在由La Porta et al.(1998)开启的法与金融研究领域中,中国一直被视为是弱法律保护的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无法对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的研究正是在我国一系列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进行的,较好的检验了债权人诉讼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治理作用,提供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法律层面提高债权人保护水平的经验证据,为中国司法改革和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了重要依据,具有现实意义。第二、本文研究债权人诉讼对公司现金持有行为、投资效率和现金持有价值的影响,基于债务契约的治理机制,从债权人的视角对企业的上述行为变化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为代理理论和财务契约理论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市场参与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三、本文以债权人诉讼事件进行债权治理机制的研究,丰富了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债权治理的研究视角。债权治理在中国的实证研究中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部分学者的研究认为,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债务融资的债权治理机制只能发挥部分作用,并且治理效果仍要依赖于公司所处地区的金融化程度(谢德仁和陈运森,2009;田侃等,2010)。我们认为,债权治理的作用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未能得到一致结论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研究大多使用资产负债率等表征负债程度的变量进行研究,而负债程度并不能完全代表债权人的权力以及债权的治理效果。债务契约赋予债权人的权力往往是在违约事件发生之后达到最大化,因此,债务诉讼便是检验债权治理机制的理想事件,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债权治理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利的经验证据。第四,本文丰富了诉讼与公司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以往对于诉讼治理机制的研究大多是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东诉讼视角(Skinner,1994;Francis,Phibrich and Schipper,1994;Skinner,1997;Johnson,2001;Rogers and Buskirk,2009;Rogers and Zechman,2011;Arena and Julio,2015;Subrahmanyam,Tang,and Yue,2017),针对债权人保护视角的研究稍显不足(魏锋和薛飞,2010;祝继高,2011;王彦超和姜国华,2016)。与股东一样,债权人也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债权人与股东的治理机制存在很大差异,股东治理是缓解管理层、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债权治理是缓解管理层、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而本文的研究从债权人的视角丰富了法律诉讼的治理机制提供了全新的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