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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管制体制日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越来越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无不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世界各国一致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金融业能否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它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密切相关。从1978年开始,我国政府对于金融的管理以及宏观调控能力逐渐加强。可是,如果和欧美国家比较,国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相对欠缺,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监管范围。对拥有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重要职责的人民银行而言,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义不容辞。为进一步适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行按照2013年5月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积极创新,努力探索,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滨州市人民银行成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同时不断完善保护制度,努力寻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途径。本文阐述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从金融交易的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三个角度对中外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结合2014年滨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着重分析滨州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投诉咨询特点以及银行卡类、征信类等不同类型案例,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监管机构框架、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不同角度,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工作思路,以期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