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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三处条文中以“相应的补充责任”涉及侵权补充责任,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此种新型责任分担制度。但是,一些争论已久的问题,诸如此种责任的法理基础、在责任分担体系中的位置、制度的技术构造等等仍待进一步研究与说明,在具体适用方面更是留给解释者及司法者很大的猜想空间。本文讨论侵权责任领域中的补充责任问题,主要针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第三人介入情形下不作为侵权这种一般情形,以不作为侵权行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人义务的来源,重点关注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结合其他数人侵权类型中法律关系的比较,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以此理清这一责任分担形态在整个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的地位;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具体应用,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相应的补充责任”用语中“相应”的含义;(二)并行侵权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三)诉不作为侵权人违约与直接侵权人侵权情形下是否有此责任分担制度的适用。具体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概述侵权补充责任在我国的制度沿革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现状,指出侵权补充责任的争议焦点: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补充责任人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还是无限的补充责任?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四、不作为侵权人竞合责任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相结合时,是否仍有此种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第二部分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以一般注意义务理论为出发点分析补充责任中不作为侵权人义务的来源。第三部分继续关注责任构成,并从因果关系角度入手,重点分析第三人介入行为对于不作为侵权人责任的限制与降低。第四部分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承担与追偿,在指出侵权补充责任本质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不作为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及其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同时,针对诉讼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诉不作为侵权人违约与直接侵权人侵权的情况,讨论是否有此分担制度的适用。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得出结论:侵权补充责任中不作为侵权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导致危险增加,并使潜在危险变成现实损害,意味着不作为侵权人义务违反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在因果关系相当性方面需要考虑直接侵权人的介入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从而对不作为侵权人的责任进行限制。在基本规则方面,责任范围上适用限额或全额补充责任的同时不应否定不作为侵权人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并在诉不作为侵权人违反合同法定义务与直接侵权人侵权时仍应有此责任分担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