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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世界刑法改革运动的兴起,非刑罚处罚方法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施以刑罚;二是仅宣告有罪,而不处以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则是二种实现刑事责任方式的辅助形式,是刑罚的必要补充,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有效途经。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依法被确定有罪的人不适用刑罚,而采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它具有适用主体的法定性和适用程序的法定性、非刑罚性、惩治性等特点。它本身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但却可以起到弥补刑罚功能局限的作用。它一般是适用于具有免除刑罚情节的犯罪人、罪行轻微的犯罪人或有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它包括民事赔偿措施、司法教育措施和行政制裁措施三种形式。非刑罚处罚方法是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与报应刑主义刑法思想论战的产物,它对传统的报应性刑罚提出了根本的挑战,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固有的有罪必罚的报应观念,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态度的改变,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投入,使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反映方式在趋向多样化的同时,更趋向公正、谦抑、人道的选择。它代表了现代社会宽容轻微犯罪的最新趋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非刑罚处罚方法,符合刑罚轻缓化、民主化的世界趋势,有利于推动我国教育改造制度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过渡。它的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非刑罚处罚方法符合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刑法现代化的需要,也符合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非刑罚处罚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轻刑化趋势的影响,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有的国家将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在刑罚刑种中,也有的国<WP=4>家将其独立于刑罚之外,还有的国家将其与刑罚、保安处分两者并列规定。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有关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经验,结合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有关规定,来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认为刑法第37条不应属于酌定免除刑罚的情节。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他们一旦受到刑罚制裁,不仅会影响其今后的行为,甚至可能影响其一生的命运,因此对他们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其效果明显优于刑罚处罚。我们应当树立这样的刑罚理念:在对犯罪人予以处罚时,应尽量体现该重的重,该轻的轻,对于性质、情节、后果都比较轻微的犯罪应尽量不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这样我们才可能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达到最大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从而使我国刑法的运行实现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