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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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独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不能用直接侵权来判定却又给专利权造成侵害的行为。随着发明创造的不断更新以及专利技术的不断发展,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越来越复杂,一项获得授权的专利往往包含多项必要技术特征,并且由于语言文字无法客观真实准确的表述这些技术特征,导致了专利权并非像其他民事权利那样具有清晰而又明确的权利边界,进而为专利侵权方式的多样性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作为专利侵权判定基础和核心的“全面覆盖原则”(包括“等同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仅仅销售了构成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部分技术特征但却是专利技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装置的行为。而这类行为的发生不但会导致直接侵权行为的增加,还会以“间接”的方式侵占专利权人的专利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对这类行为进行禁止,专利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将会被打破。虽然共同侵权能够涵盖一些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却不能对行为人向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或不视为专利侵权或域外的第三人提供侵权要素的行为进行打击,而这类行为往往是间接侵权的主要形式。3D打印的普及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当专利权人的恶意竞争者制造并无偿向公众传播了专利技术的3D打印参数和图形的情况下,他和谁构成共同侵权?他的行为又能否被现有的专利侵权制度体系所禁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提出对于弥补了“全面覆盖原则”的不足,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解决新技术冲击下的专利侵权法律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弊端,美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表明,间接侵权的不当适用在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会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非专利技术,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解决这一矛盾的应对之道在于以产业区分来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因为专利制度具有以产业区分的本质特性,不同的产业对专利保护的水平有着不同的需求,生物制药产业的企业强烈的希望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以减少他们的研发风险,而互联网IT产业的企业则总是希望专利保护的水平越低越好,如此才能让他们安心的搞点研发。专利制度的产业区分特性也使得专利间接侵权不具有普遍的适用空间,而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领域来加以适用,如此,才能够既不损害公共利益,也能够为专利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1993年就出现了涉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司法案例,理论界也随之兴起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然而至今还没有在立法上形成相关的制度,仅仅在个别法院的内部指导意见中有一些规定。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反对的声音时常出现,即使是在赞成的学者中,其对该制度的具体建议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而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对此进行立法。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3D打印带来的新问题入手,在详细分析了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的情况下,并结合发明创造多样性的本质特征提出了以产业区分为特征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本文正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总体介绍,首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梳理,详细介绍了各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界定。然后概括了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特征,与直接侵权相比,间接侵权在行为方式、判定思路以及抗辩理由上均表现出独特的法律特征,并且详细分析了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二者在内涵、主观要件、责任分担以及诉讼程序上都存在着理论上的区别。最后结合了3D打印技术的特征提出了私人非经营性质的打印行为以及制造、传播3D打印参数和图形的行为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系统分析了美国、日本、德国对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美国是专利间接侵权的发源地,也是该制度最发达的国家,然而美国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了波折,在经历了与反垄断法的反复博弈和司法判例的鼓励与抑制之后才最终形成。而日本也有丰富的立法经验,日本早在1959年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定,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严格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少有适用的空间,在经历了几次修改完善之后最终形成了日本现行的立法规定。德国虽然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较迟,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德国的立法目的在于将对专利权的保护扩大到完整地实现全部专利特征之前的准备阶段,因此其间接侵权具有独立性,并且将行为对象划分为是否可在一般流通领域中获得,然后再区别规定了其他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现状的分析,系统的分析了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司法现状、立法现状以及理论研究现状。司法现状主要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以及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和缺乏审判依据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在立法上没有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只能通过发布指导意见的方式进行了一些规范,这些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规范,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仍然不能够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窘境。理论研究现状部分则详细梳理了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及其相关的理由,争论的首要问题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赞成的理由认为间接侵权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共同侵权理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其他国家都已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下,我国应当尽快的建立该制度。反对的学者认为间接侵权虽然是新问题,但是完全可以被共同侵权理论所涵盖,对其扩大的适用将会损害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争论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设置具体的制度规范,具体来说: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存在着“独立说”、“从属说”之争,间接侵权行为类型有“广义”和“狭义”之争,行为对象有“专用品”和“非专用品”之争,主观要件是否要求过错有争议,行为方式是否包括制造、使用及进口行为也有争议。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构想,也是本文的主要观点,经过前三部分的分析和论证,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上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其一间接侵权带来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其二共同侵权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其三3D打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强化了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其四为了维护司法统一。但是考虑到发明创造多样性以及专利制度产业化区分的本质特征,该制度也应当产业区分来建立。因为按产业区分既符合专利制度的法律特征,也能够解决间接侵权的普遍适用带来的弊端,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根据产业的需求,对于需要强化专利权保护的则坚决的适用该制度,对于需要弱化专利权保护的则不适用该制度。具体来说,本文认为(1)专利间接侵权应当采纳“独立说”;(2)生产经营的目的应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3)行为类型应当包括制造或传播3D打印参数和图形的行为;(4)行为对象按“专用品”和“非专用品”来划分,并区别对待其他构成要件。第五部分是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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