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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第三者”张学英向黄永彬之妻子诉求遗产一案的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永彬把遗产遗赠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如果违法,遗嘱行为无效,则张学英无权获得黄永彬遗赠的财产;反之,就有权获得。文章首先介绍了案情和法院判决,从此案中可以发现如下法律问题值得分析和探究:在法院审理权限上,法院对立遗嘱的原因和动机等条件的审查是否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婚姻法》来否定“第三者”的受遗赠权?在适用实体法律上是否存在偏差或漏洞?法院避开《继承法》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是否有法理依据?被继承人把财产遗赠给“第三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最终的文章探讨的核心问题是黄永彬设立遗嘱的行为是否有效,张某作为“第三者”是否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次,对本案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和核心法律问题分别进行分析。通过对本案的一般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不正义;不应当适用《婚姻法》来否定“第三者”的受遗赠权;在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偏差;在适用法律原则与规则的优先性上存在混乱。通过对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司法的价值判断上没有正确的运用“公序良俗”而导致了司法裁量的不公正;黄某将财产遗赠给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和《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其遗赠行为有效,因此“第三者”的受遗赠权合法。最后,笔者将由本案扩及到相似案件,并提出此类案件所涉法律的立法建议及审理此类案件的对策:包括在《继承法》中明确遗赠对象的范围,在遗赠方面的公序良俗类型化,加强司法主体的道德建设以及借鉴国外在第三者受遗赠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