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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科技发展,北极航道的全面通航成为可能。但由于国际社会对北极地区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加之北极地区的历史和政治环境比较复杂,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北极地区的比较权威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冲突的存在较为突出。论文在立足于学者对北极地区的区域性条约和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国内法的研究之上,将这些法规置于国际法视野下,综合北极航道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冲突。论文研究的法律冲突涵盖了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北极航道沿岸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北极地区涉及到非常多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的主体存在区别、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权利义务规定也不一致,这些条约之间就会存在冲突。沿岸国的国内立法旨在为本国对北极航道行使管辖权提供依据,其中许多内容与国际法相冲突。沿岸国纷纷通过立法对有争议的区域进行确权,不同国家之间对同一问题的主张存在冲突。北极地区的法律冲突对北极航道的利用存在不利影响,协调这些冲突将有助于推进北极航道的利用。国际条约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协调机制应有所差别。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条约解释规则、冲突条款、政府间国际组织来协调;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则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合作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并行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是主权国家的国内秩序,国际法规范的是国际秩序,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关系时,应当注意国家利益和全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既要尊重北极航道沿岸国国家在北极航道的优先权益,也应当明确北极航道沿岸国承担着一定的国际法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