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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工作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旅游作为缓解压力、娱乐身心的重要方式。旅者者出行一般会选择离开自己的住所地,由于对旅游地的不熟悉,并且没有时间和精力打点旅游事宜,旅游者一般会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将旅游项目和行程安排交给旅行社完成。合同的订立往往会产生相应的合同纠纷,具体到旅游合同,因旅行社违约引发的旅游纠纷也就越来越多。由于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获得精神愉悦,旅游合同具有极强的精神利益目的特征,因此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常常导致旅游者精神痛苦的产生。虽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日渐成熟,但由于我国缺乏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在我国,旅游者一旦遭遇旅行社违约,并且这一违约行为对旅游者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时,旅游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最终旅游者往往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旅游者就会减少出游次数,这势必会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不利于旅游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本文通过相关基础概念的界定,厘清了旅游、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引出旅游合同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明确在旅游合同违约中引入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分析了世界各国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立法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不认可到逐渐支持的过程;大陆法系中的德国、中国台湾地区都有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从不承认到逐渐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都渐渐给予了肯定的态度,为我国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榜样。接着阐述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的现状,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支持或不支持,没有统一的标准。接着笔者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正当性进行分析,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正义价值理论和商业化理论,也是旅游合同性质的本质要求。最后阐述了旅游合同中引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分析了旅游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具体阐明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原则和具体标准。如何更好的为旅游者提供法律救济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最迫切的期待与愿望。本文所做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推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而且有利于规范旅行社的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