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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积极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而历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心都是围绕着企业等组织展开,鲜少涉及自然人经营者。在经济发展多元化和新型业态普遍化的时代背景下,强制登记主义的弊端日益明显。为解禁自然人经营者的自由营业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为商”,就要构建以自然人经营者为核心的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构建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合理的实践方案,以加快实现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在总体思路上坚持以强制登记主义为原则,有条件地适用任意登记主义。通过借鉴商业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社会情况,确定商事登记豁免的范围,进而构建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本文的正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的视角下介绍我国商事登记的现状,通过分析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的优劣得出二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辅相成的,进而提出构建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逻辑和法理依据的探讨以及关于市场经济、有限政府、法经济学三个角度的价值考量。正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发现,他们在强制登记主义的基础上都规定了一定程度的登记豁免,且豁免范围一般都是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个体经营者,这对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正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以自然人经营者商主体资格的认定为逻辑起点,通过正视商事登记与商主体资格的关系,重构商个人体系,并将流动摊贩等无名商主体纳入商个人范畴,进而确定商个人范畴内的登记豁免的范围。最后对豁免登记的线上线下不同类型的经营者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并施以相应的措施,争取在营业自由与行为约束之间做到张弛有度,从而最大程度的释放市场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