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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指对犯罪之人施行残害器官、分割肢体、破坏肌肤的一种刑罚方式,其类别大致包括四种:黥、劓、刖、宫。肉刑是统治者防治犯罪的重要手段,历代沿用。查阅史料,肉刑之始源自上古,于先秦时期累世沿用且发生变革。秦朝既立,刑罚繁多,肉刑施用广泛。汉兴之初,沿用秦制,肉刑尚存。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肉刑始废。而废肉刑之举,造成了刑罚轻重失衡的一时结果,埋下了肉刑存废之议的引子。进入东汉,时势的变化刺激了刑罚制度调整的需要。因此,肉刑存废问题,自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起便经过了几次或大或小的肉刑存废之议,其中以东汉末年发生的肉刑存废之议最为浩大。在此时期的辩论中,议复、废肉刑之人辈出。而议论双方互陈利弊,各持一端。恢复肉刑的主张虽数次占据上风,但最后未真正落实于司法实践之中,肉刑未被恢复。但发生在东汉末年,甚至延伸至曹魏时期的肉刑存废之议,虽未有实际结果,仍意义重大。肉刑存废之议,影响深远,余波广泛,并折射出参与议论者的种种思想观念和价值倾向。因时而变一时成为政治家和思想家的共识。而议论中蕴含的儒家思想,潜移默化地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着持续的渗透,促进了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完善。这些思想观念的力量均不可小觑,对后世的肉刑之争多有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