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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指出要继续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探索并且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将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允许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顶层法律设计上已经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开了大门。但是对之中收益分配的法律或者制度却付之阙如,相关操作规定零散在各地区的制度办法中。因此,本文分别以政府、集体以及集体成员的制度设计,收益分配的机制保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共计四万二千字。第一章为“引言”。第一章简要介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目标,罗列了其中与收益分配相关的政策要求,介绍了目前顶层设计中缺乏对收益分配规范的现状并引出下文。第二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试点情况总结”。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变化以及收益分配的政策目标,检视了政府、集体、集体成员参与入市收益分配的现状,总结了目前收益分配法律法规的特点,并提出了政府参与入市收益分配的正当性不足,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操作性不足,以及入市收益分配程序不够规范的相关问题。第三章为“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制度设计”。第三章首先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律解释的角度对我国政府参与入市收益分配进行了正当性论证,并基于国家主权项下的国家管制权内容以及政治经济学中的增值收益“涨价归公”原则,认为政府有权参与入市收益分配。其次对目前我国政府参与入市收益分配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规定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问题和建议。最后,基于前述论证本文提出政府应当通过土地增值收益税的形式参与入市收益分配,同时建议结合目前的实践经验,配套核算增值收益的制度并且在国家层面出台税收的使用规定以达到二次分配公平的目的。第四章为“集体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制度设计”。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目前集体入市的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的统筹入市、二是村民自发的新型市场法人代表入市,三是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在入市模式的选择上,各地应当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部分地区尚未出台集体入市分配的指导方案;部分地区的一次性分配的方式并不利于壮大集体资产及长远发展;如果不进行区域规划,由村庄自发入市可能会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造成浪费等问题。因此提出了政府应当配套集体分配的指导意见,政府帮助集体规划土地利用并且指导帮助其成立利于集体发展获取长远利益的新型市场法人。第五章为“集体成员分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制度设计”。第五章论证了集体成员应当以成员权为依据参与入市收益分配,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而集体成员的收益份额也需要依靠目前进行的产权确认进行进一步完善。本文建议应当建立以成员权为依据的成员收益分配规则,各地区因地制宜配置集体的股份,在尚未完成集体产权改制的地区暂缓对成员进行收益分配。第六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机制保障”。第六章主要论证了入市收益分配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发现集体成员在实际情况中行使撤销权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提出了完善集体成员知情权、监督权,并且落实政府对集体决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监督职责,完善已经受到侵害的成员权益的救济方式的建议。第七章为“结论与展望”。文章以实现兼顾国家、集体以及集体成员均衡利益的分配机制为目的,提出了政府应当以土地增值收益税的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并且应当配套相关税基核算以及税收使用规定的制度;应当出台对集体分配入市收益的指导方案,细化相关比例以及使用的规定,推广集约化土地入市;应当尽快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量化成员份额,保证成员收益公平;完善收益分配的流程,保障落实成员相关权利以及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