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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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际司法互助问题,不宜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区际经贸领域、民事领域联系越来越密切,区际的民商事争议纠纷增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区际民商事纠纷通过法院得到解决后的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在这种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和区际民商事领域交流的现实需要下,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2006年7月14日在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执行安排》),该安排除了要求“书面管辖协议”,在适用范围上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在这个适用范围之外的判决不能适用该安排中关于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相关规定。2006年3月内地与澳门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执行安排》)。海峡两岸并没有达成双方的安排,现在两岸判决认可与执行的依据基本都是两地的单边法律法规,大陆方面主要是2015年7月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方面出台的1992年“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从目前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案例来看,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难的问题是两地不同法系导致,内地属大陆法系,香港原系英国殖民地属英美法系,法系不同在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判决的终局性问题。我国内地与香港对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冲突,内地通常表述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香港习惯用“确定性判决、终局性判决”来表述。考虑到我国内地的再审制度,香港法院依据自己的认定标准,以判决不是确定性判决,其可能因为再审制度而被改变或者被推翻为由拒绝认可与执行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海峡两岸虽然都属于大陆法系,但是从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可以看出台湾在认可与执行大陆民商事判决时对大陆判决存在既判力分歧。所以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从判决终局性入手分析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提出协调区际判决终局性的解决方案,成为解决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的重点和关键。本文拟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既判力理论着手,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介绍既判力理论的概念、本质、裁判形式使读者对既判力的基本理论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包括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英美法系res judicata、一事不再理理论(英美法系不使用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问题、判决终局性和既判力关系、既判力和执行力关系。第二章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包括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港澳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通过将理论与实际案例结合,分析区际在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问题的表现和问题关键点。第三章主要阐述其他多法域国家及欧盟中各法域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通过其处理多法域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区际提供借鉴。第四章在前面三章的写作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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