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民间放贷市场危机大范围爆发,暴露出民间放贷活动普遍存在缺乏规范性指导和“高利贷”等问题。放贷市场对出台《放贷人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放贷活动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完全满足贷款需求时,民间放贷可凭借其手续简单、放款快捷的优势弥补这一空白。放贷人是活跃在民间资本市场中,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开展放贷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然而,《放贷人条例》的出台仍未具备成熟条件,立法者对放贷人行为规范的具体规制模式尚在研究之中。在民间金融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大多颁布了放贷人法律对放贷活动进行规范。基于此,本文以域外放贷人法律为研究对象,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放贷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从放贷主体、放贷利率、放贷广告和营销制度、放贷监管四个层面论述可供我国《放贷人条例》借鉴的法制经验。本文所得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对放贷主体的界定及其资格准入制度构建。域外对“放贷人”的界定方式是以概括放贷人的基本特征为主,以列举部分不适格主体为辅。我国应将“放贷人”和正规金融机构、普通民事借贷区别,制定较为宽泛的“放贷人”内涵,排除不适用《放贷人条例》的主体。对放贷人资格准入的方式,应从放贷登记机构的确立、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放贷资格的有效期间、未登记注册的处罚措施几方面进行规制。(2)对放贷利率的法制构建。规制的重点在于放贷利率上限的设定、合理放贷利率的判定标准、放贷人的告知义务、违法使用放贷利率的后果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放贷利率规制的滞后性,结合域外法制经验,提出我国应先建立统一放贷利率计算标准,再由各省(市)根据放贷市场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放贷利率具体的计算规则。此外,不同类型的放贷协议应适用不同的利率计算规则。(3)对放贷广告和营销制度的构建。结合域外法制经验,我国亦应确保放贷人发布广告和其他营销手段的真实、客观。对放贷广告的把握主要从广告主身份的合法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用词的谨慎性等方面考虑。对其他放贷营销手段无须过多限制,但应以不扰乱放贷市场为前提。(4)对放贷监管体系的构建。本文选取南非、香港、日本为研究样本,分析域外对放贷监管的规制模式。结合域外对监管机构的选择、监管内容和形式等法制经验,认为我国可实行分省(市)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可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一政府机构,监管形式主要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此外,各省(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放贷行业自治组织履行部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