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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一轮的刑事立法当中,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修正案的方式加入到我国的刑法序列之内,该罪名的制定实施顺应了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填补了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法律漏洞,同时,也顺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趋势。鉴于该规定出台时间还比较短,国内关于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还不够完善,相关研究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因此为了对该罪有更加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该罪的基本内涵和相应内容进行全面剖析。本文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一定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规定的完善意见。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内容概述。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演变及出台的必要性。进行了立法分析和立法的现实意义解读。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规的制定特点,以及该法规的制定对我国依法治理腐败的意义。第二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要件分析。首先,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赖利益;其次,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该部分主要对该罪的本质,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影响力要素进行了分析;再次,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分析利用影响力,分别对近亲属、关系密切人进行了探讨;最后,受贿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罪过应为故意。第三部分:指出当前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如产生新的法律漏洞、缺乏对向犯的规定、法律概念笼统以及缺乏单位定罪和不正当利益及刑罚处罚等问题。第四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善建议。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再结合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实状况,适用其他罪名、明晰法律概念、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相应条件和增设单位犯罪完善刑罚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