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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普遍关注。海洋污染事故不仅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也会造成海洋生态本身的损害,后者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开始将关注的目光从财产损害的索赔转移到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上。2011年6月发生的康菲石油公司渤海溢油事故,对我国渤海湾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而在溢油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反映迟钝、处理拖沓,对海洋生态的治理与修复并不及时。此次溢油案件要经过漫长的处理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修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在防治生态和环境污染方面,保险是一种有效手段,可以有效地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求偿。科学有效的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规避被保险人的风险,促进被保险人加强生态保护工作,还可以保证海洋生态损害得到迅速治理。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构建之中,其研究侧重在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对生态责任保险的构建却很少有人关注。本文以康菲公司渤海溢油案引发的思考为切入点,以法学视角研究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进行具体设计,为相关部门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以求研究成果能在实践中得以应用。笔者将论文分为四个章节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由康菲公司渤海溢油案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凸显我国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制度的缺失,而修复治理资金不足是造成海洋生态继续恶化的最大原因,由此,笔者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由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提炼出论题,提出了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阐述了制度的相关定义及其价值。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三章,第三章深入分析了目前构建此制度的实质障碍,认为生态损害具有可保险性,可以将海洋生态损失纳入责任保险的赔付范畴。此外,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为环境恢复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对不可恢复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本文第二部分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扫清了理论障碍,为我国构建此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四章,该章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量,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保险类型、投保模式、保险机构、承保范围提出了较为科学具体的制度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是由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来承保,其承保范围不限于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的政策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