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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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前,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并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渐确立,随着社会发展,纠纷类型多样,人民调解制度也发生了几次大的转折。制度变迁的背后蕴含着国家政策和社会矛盾的变化。对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变迁轨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解释制度变迁背后所蕴涵的逻辑,更能立足现实,为国家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提供思路。对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首先为绪论部分,主要对研究背景、理论框架以及相关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而后将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四个时期,分别为人民调解制度建立期、兴盛期、低迷期、突破期。最后对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状态和发展路径进行整体论述。需要明确的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阶段并非泾渭分明,因此本文对人民调解制度变迁的时间段的设置只是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大致划分。具体如下:人民调解的建立期主要为改革开放以前,在这一时期,需要一个平稳的社会状况来保障国家发展。因此,通过借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调解经验,并结合“人民司法”的思想,人民调解制度初步建立。用以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这一阶段的人民调解制度解纷能力较为基础,人民调解组织大多并不规范化,但仍然解决了大多数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推动了社会治理进程。但之后的“文化大革命”使人民调解制度受到了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开始调整制度发展方向。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人民调解制度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在农村土地承包及城市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制度得以复苏并不断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制度基本框架得到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得到创新,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升。随后社会转型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导致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使得民众诉讼热情高涨,人民调解制度进入低迷期。这直接导致了纠纷解决体系发生改变,人民调解维稳能力下降、组织权威弱化。直到2002年末,党的十六大召开,国家转变发展政策,对人民调解的制度供给开始加大,人民调解制度发展迎来了新突破。在新时期,专业化、组织化成为人民调解组织的特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完善的司法衔接模式正在推进。“大调解”体系的构建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突破。进入新时代,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最后,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变迁进行总结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逐渐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正是因为社会意识形态与矛盾不断变化,制度供给程度的改变,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状态才会不断改变。在未来,应进一步规范制度管理,促进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转化为行政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融合,优化“大调解”体系,为国家纠纷解决提供更好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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