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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旨在探讨逻辑可修正理论及其对法律论证评价的影响,着重研究以苏珊·哈克为代表的逻辑可修正思想、变异逻辑、演绎证成等逻辑哲学问题,分析了由此而引起的逻辑有效性概念的扩展,探讨了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
论文论述了从康德、弗雷格的绝对主义逻辑观到蒯因、普特南相对主义逻辑观的发展,这是苏珊·哈克逻辑可修正理论及其逻辑哲学思想的理论来源。
论文研究了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主要探讨的是哈克对经典逻辑可择代性的论述和变异逻辑理论;分析了达米特的演绎证成理论,以及哈克对他的批判和详细的论证。哈克认为,对于经典逻辑来说,存在有其真正的竞争者。哈克第一个系统研究了非经典逻辑的哲学问题,探讨了逻辑变革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开始了对于逻辑概念和范围的反思。
论文在苏珊·哈克逻辑可修正理论基础上,讨论非经典逻辑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论述了广义逻辑与狭义逻辑、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对应问题、形式化的限度以及形式系统内外的有效性问题。本文认为,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和对非经典逻辑发展的论述,为我们分析论证尤其是法律论证的评价奠定了理论基础。哈克所提出的论证评价标准,大大扩展了经典逻辑的有效性理论,这是她的逻辑可修正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有着重大的逻辑哲学意义。虽然哈克只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没有进行更加细致的具体分析,但我们完全可以沿着苏珊·哈克的研究路径,探索得更远。
本文认为,论证理论作为一种非经典逻辑,是对经典逻辑的基础性修正或基本修正,这种修正既不是在改正意义上,也不是在扩充意义上,而是在更替意义上的修正,这是一种大胆而彻底的修正。正因为如此,论证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学理论,特别是在法律论证的评价中的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论文在分析了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后,以论证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研究为例,以法律论证为切入点,讨论了法律论证理论中传统三段论、规范逻辑理论的研究进路,并分析了经典逻辑应用于法学领域所面临的困境。
本文认为,随着逻辑语用学的转向和发展,应该把法律论证的评价与逻辑语用学相结合,扩展逻辑范围,坚持广义逻辑观,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在论证评价过程中,要保证语形、语义和语用有效的结合,加强对论证目的性、动态性、主体性(特别是多主体性的)、背景敏感性等特征的逻辑分析,这样才能保证论证结论不仅是有效的,更是可靠的。论文最后,结合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的特点,尝试性地提出了法律论证评价研究中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的结合。本人认为,关于实质标准与程序标准并重的观点值得肯定,并要加强分析方法和形式逻辑的作用。所以得出结论认为,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都是一种弱意义上的论证评价标准,形式标准是强意义上的评价标准。我们相信随着对形式系统与现实原型“恰当相符性”的不断探索,对应于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之间的“渐进一致关系”,论证评价标准的探讨会更加深入。尽管强意义上的逻辑标准是理想目标,但是日常语言现实原型中更多地要求的是弱标准,要求结论是好的、可接受的、吸引人的结论。本文认为,包括法律论证在内的非经典逻辑总体的发展趋势是:从强的评价标准走向弱评价标准;从逻辑一元论走向逻辑多元论;从逻辑绝对主义走向逻辑相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