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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我国当前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种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受贿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此同时,新时期司法机关打击受贿犯罪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在犯罪有了新的发展时,若不针对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就有可能造成司法实践落后于犯罪的发展进度的后果。在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上出了差错时,若不及时纠正,就有可能造成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正是由于新时期的受贿犯罪的发展给司法实践部门带来了一些困惑和难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误区,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一些缺陷。探讨这些缺陷,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就我国新时期刑事政策和受贿犯罪的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并对相关调查数据做了分析,指出当前受贿犯罪的新特点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缺陷,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解决这些新问题的对策。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受贿罪现行立法规定和研究状况,以及本文所采用的调查方式和资料来源。第二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新问题分析。本部分引用了一些调查数据,以不同诉讼阶段对受贿罪的处理为标准进行分类,说明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而引出了现行司法机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所在,即存在“只抓要案、轻视小案”、“只重打击、不重预防”、“处罚较轻”的工作缺陷。建议当前司法机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纠正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错误理解,不仅对大案、要案要注重打击,而且对于小案也要关注,适当扩大打击面,将反腐工作做到预防上。针对目前“轻刑化”问题,立法上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出了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但是,也要注意“轻刑化”的其他原因即犯罪数额的扣除问题和追诉标准问题的解决。第三部分,新时期受贿罪新特点分析。本部分归纳了新时期受贿罪的新特点,即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增加、关系人共犯形式复杂、贿赂方式更加隐蔽三个特点。跨国商业贿赂问题,通过对于目前整个中国商业贿赂形势出发,以影响较大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为例进行了分析,探讨跨国商业贿赂在国内难以侦察的原因。对于关系人共犯形式的分析中,笔者以在松溪县检察院中收集的数据为依据,认为当前共犯形式的特点是,情妇和血亲共犯增多。对于贿赂方式更加隐蔽的特点,根据松溪县检察院多年的贿赂犯罪案例中制作了贿赂形式比例图,说明当前虽然传统贿赂形式仍然占据了大部分比例,但是,更为隐蔽的贿赂形式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至于另外一些特点,如受贿数额增大等,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是个现实的问题。但是,此特点和刑法对策上没有直接联系,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而来的,所以未列入。本文将问题分析穿插在各个受贿罪新问题文后,以期读者能够连贯地阅读文章。在内容上,本部分根据受贿罪的新特点、新问题即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增加、关系人共犯形式复杂、贿赂方式更加隐蔽出发,进行了刑法以及司法对策分析。具体包括跨国商业贿赂分析、司法协助问题分析、关系人共犯复杂性问题分析、追诉标准问题分析以及“馈赠”行贿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跨国商业贿赂侦破难的问题,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出发,一方面完善立法,另外一方面是加强跨国司法协助,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针对关系人共犯复杂性问题,必须不同情况、不同分析。对于情妇共犯,要加强打击力度,建议以重婚罪将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行为入罪,以避免不良影响的扩大。为了解决血亲参与共同犯罪时往往包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必须从各个方面探查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对于贿赂方式更加隐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辅助认定,笔者在此基础上对其相关认定条件作出一定的辨析,以达到更容易分辨何为馈赠,何为正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