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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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人类进步的推动力。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最终还需要落实到法律原则及规则上来。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正是对公平正义的彰显,它要求法官在衡定损害赔偿责任时,针对适用一般责任规则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衡量损害程度、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酌情调整赔偿责任,由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对于公平责任,众说纷纭,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将其界定在狭义的范围,即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方能使用。笔者在深入考察不同阶段各国法律中的公平责任制度之后,采纳了王卫国教授的观点,认为公平责任针对的是—般责任规则的严格适用可能导致极不公平的结果这样一种情况,它是对“严格法”、“刚性法”的一种矫正措施。且因其独特价值,理应在归责原则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剖析公平责任的理论基础时,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其一,公平、正义共同构成了公平责任最根本的理论渊源。在法学领域,公平就是正义,衡平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公平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出于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公平责任理应同于衡平原则,传统的公平责任界定由于视角过于狭隘,严重阻碍了公平责任的上行空间,必然缩小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影响公平责任的地位,造成对公平责任的误读。其二,公平责任立足于矫正正义,且充分体现了矫正正义。其三,公平责任是沟通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桥梁,其主要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对公平责任的承认与否,实则为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许可与否。其四,公平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公平责任的产生及发展有其必然性,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文化的需要所决定的。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和责任保险机制正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侵权行为法承担了大部分的保护任务,公平责任因其独特价值,更是显得不可缺失。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对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但由于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动时期,各种利益的冲突仍然非常尖锐,因此就更加需要公平责任。尤其是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维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与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就更加需要依据公平责任来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这也是与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观念相一致的。本文认为:公平责任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追求个案正义;公平责任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公平责任主要针对适用一般责任规则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并非仅仅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作为补充性归责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及无过错原则适用结果加以调整的法律手段,其间并无冲突;公平责任并不仅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就其适用范围,我们认为,可分为单独使用、对一般责任原则补充使用两种情况。当不能适用一般责任原则时,应单独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即狭义范围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当适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出现显失公平情况时,应考量相关因素,补充适用公平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公平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补充性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不仅要给予明确的规定,而且适用标准也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时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被告是否参加责任保险。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不正确适用,很可能达不到法律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明确立法;提高法官的素质;强化监督惩罚机制;借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经济人”控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控制适用公平责任的风险,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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