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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染污也进入了高发期。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我国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环境危机。在当前发展阶段,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是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共同探索的重要问题。国内众多学者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缺失或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政府之所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环保责任,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表现在环保问责制不完善。环保问责制实际上是将政府问责制引入具体的环境保护领域,它是由特定的问责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所应承担的环保责任而实施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本文通过对前人的环保问责制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回顾,认为地方政府中的最高一级——省级政府具有既对接中央又引领地方发展的承上启下作用,因而应该从省级政府的层面建立和健全环保问责制,即以省级政府为问责客体。本文通过对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推行的动因及价值进行阐述后,详细分析了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的对策,主要包括构建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新政治文化、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健全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体制、加强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省政府环保问责制要素体系等五个方面。通过对省级政府环保问责制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希冀能够起到扭转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观念的作用。笔者认为,以省级政府为单位对地方环境保护负总责,从而确保省级政府在引领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予以足够的重视,确保二者协同发展,实现共赢。这是构建责任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