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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暴力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严惩。作为性犯罪中发生数量最多、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强奸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对司法机关的认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当强迫性交的双方具有特定关系时更甚。本文论述的是一起丈夫假冒微信网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的身份、动机、所侵害的对象等方面,与普通的强奸犯罪不尽相同。通过分析在认定丈夫的行为已经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进一步论证出罪的可能性。本文以该起案件较之普通强奸案件的特殊之处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关于强奸犯罪的研究理论,深入探讨案件背后显露出来的强奸罪认定中的问题,力求能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些许帮助。全文共计28000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分歧意见,最后针对案件的分歧意见,归纳总结出本案存在的四个争议焦点:一是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二是强奸罪侵害的法益究竟为何;三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强奸妇女之故意;四是在强制性性行为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该怎样认定。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首先讨论丈夫能否作为强奸罪主体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并结合有关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阐述丈夫作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同时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夫妻关系,存在着“婚内强奸”的表象,故对婚内强奸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其次讨论强奸罪的客体与对象问题,在评析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得出本文对强奸罪所侵害客体的研究结论;然后讨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尽管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强奸罪的犯意,但通过对手段的描述不难发现其背后体现出“奸淫”的目的,同时对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做了区分,而对于强奸罪中的认识错误,则区分了行为人认识错误和被害人认识错误两种情况;最后讨论在强奸案中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应考虑的情形。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分析定罪量刑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并结合本案重点对行为地点、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和特定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此类案件出罪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为本案研究结论。通过前述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邵某对其妻子实施强制性行为时,符合强奸罪的主体条件;二是邵某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虽存在“婚内强奸”的表象,但不属于婚内强奸;三是强奸需有奸淫的直接故意,至于动机为何对定罪并无影响,本案中邵某虽意图警示妻子,但不影响行为时奸淫目的的认定;四是邵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妻子黄某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五是定罪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他因素,结合全案案情进行分析出罪可能性,本案中邵某的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邵某涉嫌强奸案例的分析得出了以下两点建议:一是准确掌握“婚内强奸”认定标准;二是准确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