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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的权利而参与诉讼的情况,在很早以前就已为法律所容许。作为对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一种回应,在当下,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在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类型的诉讼中,发挥着非小的功用,诉讼担当制度的基本功能也在于设计一种为实现他人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情况,既能保护现有实体权利、又为新的实体权利的生成乃至最终为立法所确认而奠定条件,更是司法层面的现实选择,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该制度,如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等。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重点阐释本文的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主旨、内容等。也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可行性、创新及不足等。 第二部分(第2章),旨在通过对当事人适格与诉讼实施权及二者关系的描述为诉讼担当制度的研究提供关键信息。该部分从诉讼担当的前提性条件——诉讼实施权及诉之利益的历史解说为开端,比较德国与日本两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问题意识,在对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与诉权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清晰界定当事人适格及诉讼实施权、管理权与诉之利益的内涵,以及这些学说对于诉讼担当人的法律地位的影响,并对诉讼实施权的构成要素、诉讼实施权的种类等进行论证,为理解与认识、建构与融通诉讼担当理论制度、洞悉此种民事司法运作及实践所依赖的诉讼实施权及诉之利益两种学说打下基础。 第三部分(第3—4章),本部分重在阐释担当人的程序地位,该主题关注的是诉讼上的外观,即以自己名义与受裁判拘束。由此延展到诉讼担当制度的由来及现代型诉讼背景下诉讼担当制度的特征、价值及相对于司法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为了理解诉讼担当的运行机理,该部分进一步剖析了诉讼担当机制的规则体系的架构。诉讼担当理论是从现实的角度改变和扩大了参与诉讼的主体的类型,并且,诉讼担当规则的构成更是从多个角度,如权利能力、权力范围、参与程序的要求等予以展开,这当然是对诉权的实施及应用与现代型诉讼的现实桥接的最佳方式。 基于上述,该部分在充分考量大陆法系传统和我国法律体系后,对于“诉讼担当人”中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以此作为判定诉讼担当人法律地位的指针。随后,该部分从静态转向动态、从局部转向整体,在充分研习我国实体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就诉讼担当的构成要件、制度内容、制度适用等进行论证。接下来,该部分回答了诉讼担当人能否被视为“正当当事人或当事人适格”这一问题。为此,该部分分别从诉讼担当制度及诉讼担当人的实践需求、社会意义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论证。 第四部分(第5—6章),本部分论证纠纷所涉及到的利益诉求需要经历合法化的表达、传递与实现机制的一种可能性。将担当人置于实际的诉讼场景中,描述担当人与诉讼事件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等的关系;以及从担当人与被担当人、与对方当事人的互动关系来进一步确定担当人的主体地位。从而为诉讼担当人纳入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奠定基础。通过对诉讼担当制度层面与运行层面的把握,细致刻画了诉讼担当制度的本质,并对诉讼担当制度发端、司法环境要求、现代型诉讼需求进行了对比分析。 该部分中再次探讨“诉讼实施权”、“原告资格”与“当事人适格或正当当事人”,在描述上述基础性概念并对其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求正与对比我国法律规范的基础,深入讨论了诉讼担当规则体系的不足和诉讼担当制度对于立法的需求,详尽分析了法律对诉讼权实施规则以及诉讼利益格局的影响。 关于诉讼担当人的类型划分部分,深入日、韩、我国台湾等国及英美法系的历史脉络去探求“诉讼担当人”的内涵,进而比较两大法系关于“诉讼担当人”有效实施及实际操作的差异。 第五部分(7—8章),旨在强调诉讼担当制度的完善,笔者就其具体的子命题如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公民诉讼、担当范围、担当主体、既判力的扩张等分别研讨,同时,对于诉讼担当的本质、正当性、担当人的诉讼动力等予以解析,并对诉讼的主体、属性、原则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地讨论,籍此回应社会变迁和科技发展给诉讼制度带来的影响与变化。就诉讼担当人法律地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客观描述,并以当下的诉讼现实为背景,给予诉讼担当制度、诉讼担当人地位进一步发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