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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贸易的时间间隔与地区跨越提出了更高要求,大规模的市场交易风险与经济安全的冲突急需从制度层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长期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全社会要增强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说,信用就是市场经济的根基与生命,征信(信用征集)也就自然成为建设和巩固信用体系行之有效的途径。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征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怎样对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与注销依法进行监管,充分保护信用信息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征信及其监管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征信监管的角度出发,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征信业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研究,首先探讨了征信监管的法律原理,然后评析国内外征信监管立法模式,最后结合我国目前征信业监管的法律制度现状,探讨了完善我国相关征信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措施,以望对征信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文章结构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征信监管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界定了征信的理论内涵,分析了征信的经济效益,论述了征信监管的逻辑必然性与体系框架,引进了征信监管的法益平衡机制,确立了征信监管的基本法律原则。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征信监管立法模式,通过对不同国家征信监管立法的社会背景、征信监管立法模式的分析比较,为我国现阶段建立完善合理的征信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结合我国目前征信监管立法的社会背景,分析了我国征信监管应坚持的过渡立法模式,在政府主导并逐步过渡到市场调节为主的征信监管立法模式下,具体分析了我国现有征信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社会文化和商业习惯,论证了完善我国相关征信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可行性分析,并站在持续发展的视角,对未来我国征信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