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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海上运输业的不断繁荣,在传统的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之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运输合同类型,即,批量合同。批量合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运用十分普遍,主要原因是批量合同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给托运人保证足够的运力,也能给承运人保证足够的自愿。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交流要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赋予批量合同一定程度的自由。目前的实践来看,班轮运输领域中批量合同形式使用的最为广泛,批量合同是大宗货物长时间进行运输的一种合同模式,这使得以往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保护承运人的倾向得到了改变。但是目前而言,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没有批量合同的相关规定,立法跟不上实践,使得批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无法可依,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将批量合同纳入了调整范围。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和批量合同,对批量合同的产生、主要内容、特点等理论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批量合同做出了全面而比较准确的介绍。 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了批量合同的经济与法律效益以及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自由问题。对批量合同进行正确的分析与评价,力求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对批量合同进行正确的理解。本文第四章,在理解批量合同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如何对批量合同进行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提出对批量合同的规定应该遵守协商自由的原则,但是应该规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