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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标志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上正式确立。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配套制度的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案件已经或者即将进入到执行程序,裁判结果的实现成为了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此时我们有必要聚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的专业性、复杂性、周期性以及执行程序的多方参与性等特征明显,在裁判和执行中不可避免的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灵活创新,例如,司法案例中“生产技术改造”、“环境公益劳动服务”等新的责任形式出现,相应地对执行机制与执行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作为研究对象,对以预防性责任、赔偿性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为裁判内容的执行依据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阐述了裁判的执行方式与特殊性,从宏观视角下执行权配置、监督的司法现状与地方法院的执行实践,微观视角下30份典型案例执行的实证分析,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现状,指出当下执行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责任的裁判、赔偿性责任的裁判,生态修复责任的裁判执行的完善提供合理参考。全文约27000余字,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的类型化分析与意义。指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按照实现的功能不同主要分为预防性责任、赔偿性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三大类,与之相对应,裁判内容可以被类型化为预防性责任的裁判内容、赔偿性责任的裁判内容、生态修复责任的裁判内容。执行依据的类型化对于执行的意义在于,针对裁判中不同的责任特征,使裁判具体化和程序化,提高裁判的可执行性,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人员在这种指引下结合类型化的裁判内容与特征,有针对性地探索和灵活运用执行方式,能够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第二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方式与特殊性。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启动方式和执行措施,论证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特殊性即目的上的公益性,执行的专业性、复杂性、周期性以及执行程序的多方参与性。第三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现状与问题分析,分别从宏观视角下执行权配置、监督的司法现状与地方法院的执行实践,微观视角下30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执行的实证分析,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现状,指出当下执行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立法供给不足,预防性责任的裁判缺乏可执行性与执行力保障,赔偿性责任的裁判执行效果不到位,生态修复责任的代履行执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权的配置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方面,多方主体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环保组织甚至个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是其显著特点,因此,在整合执行力量的同时,既要符合保护环境的目的,也要符合各自主体的特点与权力运行机制与规律,结合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实现执行程序的专门化,强化与环保部门之间协助执行机制的联动,完善执行监督机制,进而破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的结构性难题。提高预防性责任的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强化执行责任。在赔偿性责任的执行程序中健全赔偿损失与行为履行的转换机制与赔偿款的分期支付机制。在生态修复责任的执行程序中细化执行流程,完善环保公益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对生态修复执行方案的制定,生态修复执行方案的实施,生态修复执行的管理等各个流程实行精细化执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