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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危机发生,一些受金融危机波动严重的国家围绕金融市场结构、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者责任等内容已着手其本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中,在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之间以及最新立法改革中引起广泛争议的焦点是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对金融业自律管理形态和角色的重大探讨存在显著缺陷。现代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及全球化特征,任何政府试图全面控制和管理金融市场都将不可避免的遭遇管理套利的基本问题,只有通过获得行业的积极参与和管理才可能打破这个怪圈,因此,讨论、争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时,缺乏对行业自律管理的关注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和遗漏。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无疑是其中市场结构最复杂、投资风险最大、有效监管也最困难的主要部分,现行金融市场的跨境联盟也更多地产生在资本市场领域中。并且,每一次金融风暴引发的经济动荡也基本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爆发原点。因此,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证券业自律管理现状不尽人意,或者表现为自律管理严重不力、或者表现为自律管理被严重边缘化、或者自律管理在利益冲突面前失去信用等诸多严重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本文认为究其根源是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症结,而非仅仅是自律管理某一外在表象的问题。或者说证券业自律管理不足所有外在的表象均源自于其“公权化”根源。基于此,本文围绕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表象、产生的原因、路径演变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探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途径选择。一、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及其“公权化”表象的分析事物的最高认识莫过于对本质的把握,证券业自律管理亦不例外。证券业自律管理这一古老、传统,而又常新、现代的话题历来是证券监管体制中永恒探索的内容,不同时代、不同体制的国家对证券业自律管理不断改革、完善的孜孜探究也充分说明证券业自律管理本身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困惑。而只有“正本才能清源”在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部分,首先,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中“自我”特性的分析,认为尽管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产生以来金融业自律管理中的“自我”都是以集体组织面貌而非个人形式出现,但“自我”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管理形态,其表现为独立于政府行政监管并与之并行存在的一种市场化管理组织,属于市民社会中民问协会“私主体”的身份,并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尽管在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后,自律管理也并非与政府毫无关联,但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独立性”仍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而且,契约理论以及行业自律管理中体现的有限“公共利益”特征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私主体”的本质特性。其次,对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私权利”本义做了分析。从证券业自律管理权行使对象为行业内部成员、行业自律管理权维护的是行业共同利益角度以及其与政府监管关系的外部维度方面分析了行业自律管理权的“私权利”本质属性。另外,通过对证券业自律管理权“自治权”权源的契约来源及自治权的特性分析认为尽管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包括带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处罚、惩罚等职权,但其本质仍应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从而与国家政府实施的“公权力”相区别。除此之外,在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部分,还从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的合宪性、契约性角度对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及其权利体系、对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行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法治进程中,在外部力量尊重自律管理行为下,证券业自律管理本身也要注重正当性程序的要求,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表象部分,在认定“公权化”特定蕴义的基础上,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法律属性及证券业自律管理目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其中证券交易所“公权化”表象为证券交易所“自我”身份“准行政机构”的异化。尤其在中国,现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组织已异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力机构”,不再是原本私人属性的团体组织。交易所会员从“自我”变身为完全的“被管理者”。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也多是以“自律”之名行“行政管理权”之实。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公权化”表象为证券业协会已从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仅成为一个服务者,其自律监管职能主要成为“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监管的延伸工具。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目标也从维护行业成员群体利益滑向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权化”的表现。二、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国际发展趋势的考察英美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本就渊源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自我”生成。这种“自发”的民间私人俱乐部性质组织为证券业自律管理打下了坚实的“独立”、“自治”的品质。在长达百余年的期间里,美国处于自由经济发展阶段,其奉行的“最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信条,极大的促进了美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发展。’然而,分散、自由所带来的美国证券市场严重的投机、虚假、欺诈等问题,导致证券业自律管理信任的坍塌和政府的干预介入。伴随着之后每一次金融危机爆发,在责难于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缺陷时,政府开始不断加强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并最终使证券业行业自律管理本身也被置于政府监管之下,致使证券业自律管理逐渐消弱其独立、自治本性,并被广泛质疑演变成“准政府机构”,扮演着政府监管者“臂膀”的角色。尽管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法院审判实务也有反对的主张,但理论界的广泛质疑以及有关法院司法审判的认定本身就已表明英美西方国家传统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已经发生了异化演变。日本早期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就被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其自律管理的行政色彩同样越来越浓厚,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发展趋势。三、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原因探析造成证券业行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原因既有其行业自律管理本身的内因,也有外因的强大影响,这种内、外因的相互联动形成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局面。这些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行业自律管理限度及其利益冲突的内因。证券业自律管理的优势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结构面前逐渐弱化,公司化改制后的交易所因其自律管理职责与其自身利益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诉求间的冲突导致其自律管理中出现放松、偏袒等严重自律管理不力现象。第二,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政策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造成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外部动因。第三,证券市场结构及其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导致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根本因素。第四,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经济自由放任监管理念及政府全面干预监管理念的发展变化也引导了政府证券监管日益加强环境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演变。面对中国金融市场在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严重影响的现象,有观点赞许中国现行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然而,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未受重创的原因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非属同一层面的原因,而主要是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结构相对简单、交易领域相对封闭、缺乏竞争、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相对脱离下的结果,因而这种有效论值得商榷。四、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路径依赖分析当今中西方证券业自律管理均表现出“公权化”问题。尽管如此,生成于不同环境背景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其“公权化”变迁的路径选择和内涵却有所不同。根据诺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任何制度变迁总有其自身路径依赖的规律可循,其中,文化积累和政治力量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中的两个重要因素。文化累积过程形成的价值观、理念等文化存量以及政治制度、组织和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等政治因素决定了不同制度的路径选择。英美证券业自律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国家所奉行的“自由主义”精神下自发、自觉生成的,同时也是市民社会高度发展时期的产物,市民社会所特有的“独立”、“自治”特性以及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等价值观使其证券业自律管理在政府监管不断加强的环境中尽管呈现出逐渐消弱并产生异化的趋势,但其“独立”“自治”的特性依然保存。或者说,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其证券业早期完全行业自律、自治、自由的一种约束,有其合理性一面。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集权主义、国家本文主义及官本位主义等思想、价值观是我国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制度选择的根本所在。同时,中国市民社会的缺失使行业自律固有的“独立”、“自治”精神在由政府推导中成立并运行的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中根本无法真正体现,这也是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路径选择的必然结果。五、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路径探究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这种非正常现象应予以矫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首要路径是修正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一直奉行的政府主导干预理念,实行政府适度干预理念及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结合的理念,以解除政府对市场过渡“担忧”所造成的权力滥用与失控现象,实现政府监管权力合理让渡,给予证券业自律管理正常发展的必要空间。其次,中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及其自律监管的合理定位是使其“公权化”得以矫正的重要途径。证券交易所目前被认为是中国最主要的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公权化”问题也最严重。面对证券电子化、网络化、国际化趋势发展,以及全球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现状,中国证券交易所也不能独善其身,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对此,应合理借鉴国外交易所改制的成功经验,准确定位其证券交易市场一线管理者角色,减少利益冲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重树证券业协会统一、独立、非政府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地位是矫正其“公有化”的重要保障,架构其自律规则制定权、行业管理自治权、市场主体资格准入权、违规行为处罚权、业内成员纠纷解决权等自律管理权利体系,以及其组织结构的完善建设,是矫正中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