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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经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逐步形成的,其中心证公开作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一个内在体现是诉讼制度历史发展的选择。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审判者对于事实审理所采用的是自由心证,但自由心证最明显的弊端是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而心证公开要求审判者将其自由裁量的过程和理由公开,自由裁量权因此被赋予了客观化的外表,客观化的外表意味着可以监督和评价。心证公开对民事诉讼意义非常重大,但我国心证公开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状况却存在很大问题。本文以实务中案件为基础,通过分析旁听庭审、案件笔录及判决书等方式,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心证公开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认为民事诉讼中心证公开制度的立法缺失是造成前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以此为基础,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心证公开制度的完善方向。本文共四部分,约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切入,主要介绍相关案例,总结案例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笔者的视角着重落在心证公开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上面,即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仅存在对判决理由事实认定方面的公开,且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过于单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心证公开的相关理论共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域内域外对心证公开的理论共识。第三部结合本文案例指出我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心证公开存在的问题并具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具体探讨问题解决方法,即如何完善心证公开程序。具体包括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完善心证公开程序,通过完善心证公开相关的配套制度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心证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