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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款运行现状进行实证研究,离不开对罚款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功能的正确认识与分析。罚款的性质是一种诉讼法律责任追究方式,既有强制性,也有制裁性,这也决定了罚款功能的多重性。民事诉讼中的罚款制度旨在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排除诉讼妨害,教育社会公众遵守法律规定,维护保障诉讼秩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律沿革方面,立法者不断提高罚款数额、扩张罚款适用范围,罚款制裁力度以及广度得到空前强化。在司法实践方面,却出现与立法相背离的发展趋势。罚款适用率低、复议救济虚化、适用程序乱、款项执行差、制裁力度不足等问题,严重掣肘其功能的发挥。罚款制度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欠缺操作性、院长批准程序不合理、罚款数额立法不科学等制度因素,也有法官不愿适用、案多人少、专业化队伍欠缺、司法体制改革等非制度性因素。因此,完善救济监督程序,使罚款裁量权归位,进一步细化程序,衔接相关制度,是破除罚款制度运行困境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