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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内幕交易就层出不穷,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交易活动更加猖獗,监管部门也陆续查处了一批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如最近几年的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黄光裕案等。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一起因内幕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向内幕交易行为人要求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我国证券立法在如何追究内幕交易者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相关案例在法律适用和执行方面仍存在较大困难和争议。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权利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程序、因果关系的界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欠缺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以及构成进行全方位法理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将来出台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绵薄之力。本文除了引言和绪论外,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笔者将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相关概念、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探讨,并重点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果关系和损害计算等做了全方位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概念的界定。笔者详细阐述了跟本文主旨息息相关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等概念的基本含义,为全文论点的展开统一认识并做出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针对学界主要的三种观点: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类型说进行比较论证。笔者通过对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利弊分析,针对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主张独立责任说,建议通过立法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单列为一类新型的法定责任。第三部分介绍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和构成。提出“信用义务”这一贯穿全篇法理分析的线索。指出需要全面借鉴美国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信息占有、信息泄露、信息私用等。并从主体要素、行为要素、事实要素、逻辑要素四个方面分析讨论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第四部分作为全文的重点,针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借鉴国际经验,分别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果关系、赔偿计算方法和金额、特别诉讼程序等几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最后,笔者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内幕交易人的直接相对方,可以依据契约责任理论,适用合同法中的欺诈可撤销原则来要求损害赔偿,并探讨性的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权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