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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下,信息资源的重要性使得社会公众对自身的个人信息也愈发重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遭受损害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还有利于营造安全、健康的信息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目前,从行政法层面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大多零散的分布于各个条文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其次,无论是着眼于国家行政机构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行政法在这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仍旧不足;并且,以私法的保护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一旦国家行政机关或机构以行使公权力为由而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了侵害,便不能单纯依靠私法保护路径,私法保护的方式也难以扩张到对公权力机构追究责任。最后,从行政法方面对个人信息的理论或实践研究也存在着较大的空间,尤其在如何有效配置行政权力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上,缺乏了完善的行政监督措施和行政救济措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便无法获得实际的保障。因此,我国可以学习域外较为先进的保护经验,并加以结合自身的实际现状,在行政法领域,逐步健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在行政执法方面,发挥我国行政权力的优势特点,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并且,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方面加强规制,以实际行动落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明确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内容,规范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信息管理部门的义务、协调好信息保护与公开之间的关系。最后,应不断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救济途径,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方面使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为公民寻求救济途径提供多种选择。从而健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制度,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