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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羧甲基纤维素钠和滤纸为底物,用3,5-二硝基水杨酸为显色液,测定来自宁夏夏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纤维素酶的活性分别为362U/g和580U/g。两种方法所用的底物不同致使测得的纤维素酶活力的结果不同,因此实验得出酶活力的结论时应注明底物。用体外法测定纤维素酶的作用效果,其方法是以小麦秸秆为底物,纤维素酶按底物重量的0‰、1‰、2‰、3‰、4‰添加,分别恒温处理6h、12h、18h、24h、36h。在本试验的处理浓度和时间范围内,酶解率和可溶物的含量随着纤维素酶剂量的增加而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也随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