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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国一部专门对立法活动加以制约规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出台,该部法律将地方政府规章作为调整对象的一部分纳入其中,使地方政府规章的地位得到了提升,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之后,地方政府规章又一次被确认为我国立法体制的内容之一,同时,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程序方面的研究也具有了一定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虽低,但由于它简便灵活,适应性强,对于解决国家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各地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需要等问题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组成的行政规章在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频率非常高,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行政规章的调整范围之内,我们有理由对其立法质量予以关注。而相对国务院部委规章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与笔者工作与学习的环境更近一些,因此本文将视角定位于地方政府规章之上。同时,近年来,立法界学者们在对立法质量给予充分的论证与研究之后,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立法程序这一命题上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成为制定良法这一法治理论不可或缺的保证。关注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已是我们立法工作中一个紧迫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减少规章制定任意性的主要手段。本文即拟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问题,主要对其中存在的瑕疵形态进行探究,以期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对症下药,对其予以规范与重构。 本文的写作思路是这样的: 鉴于立法界学者们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的现状,本文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学者们在这方面的争议,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是否是法,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本文的写作背景及理论基础问题,因此有必要作比较详细的研究与说明。笔者在介绍了如上争议后,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入手,阐明了笔者自己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确认了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身份,使本篇论文从题目到正文均获得了理论根基。在第二章中,笔者秉承论文的基本内容要求,对文中要议论的对象,即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这两个概念分别进行了介绍与阐述,同时介绍了本文研究地方政府规章的法理价值。在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