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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存在”1日益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重要形态的背景下,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联系愈发紧密。传统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投资规则逐渐开始显现出滞后性和缺失性,近年来,各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制定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投资规则,并逐步在国际上实现相关规则的融合与协调,已成为国际金融服务领域投资规则的发展新趋势。以NAFTA、美韩FTA为代表的自由贸易协定率先将投资章节的部分条款纳入金融服务章节进行适用,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也开始逐渐引入和完善金融审慎条款和金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TPP作为21世纪高标准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代表,在前述规则的发展趋势上对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有了更多完善和创新。TPP打破了GATS对金融服务的分类模式,将金融服务分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和“投资”两大类,以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的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务被统称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而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务则被纳入“投资”的定义项下,TPP第11章(金融服务)针对上述两大类别的金融服务制定了相关规则。本文旨在对后者,即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进行研究。具体而言,TPP在确保各成员监管本国金融市场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寻求最大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及投资的市场准入机会和优惠待遇,前沿性地采纳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等高标准的承诺方式,并将TPP第9章(投资)的相关内容纳入第11章(金融服务)之中,制定了以最低标准待遇和金融投资争端解决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服务投资保护规则。在中国目前所签订的双边及区域性国际协定中,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与上述规则和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有鉴于此,本文旨在对TPP正式文本中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进行较为详尽的研究,具体包括TPP第11章(金融服务)和纳入第11章的部分第9章(投资)规则。以WTO框架下以及各国已签订或正在谈判的区域性和双边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有关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为比较研究对象,本文将分析TPP对国际金融服务领域投资规则的借鉴和发展,并为中国在将来的国际金融服务领域投资规则的谈判中如何把握TPP相关规则的高标准提出立场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金融服务和投资的关系入手剖析本文立足点,结合国际金融服务领域投资规则的起源和发展探讨其成为TPP重要议题的背景,以及TPP对金融服务领域投资规则的制定模式。第二部分研究TPP金融服务领域与投资相关的核心义务规则,包括金融服务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规则,结合相关国际仲裁实践分析TPP在金融服务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规定的“相似情形”的可能性判断标准,最惠国待遇在金融服务ISDS机制中的适用限制以及金融服务“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高标准承诺模式。第三部分研究TPP金融服务领域与投资相关的不符措施和例外规则,首先厘清“不符措施”和核心义务的关系,指出其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核心义务,并阐释TPP制定的金融服务“不符措施”的规则模式和特点;其次,从金融服务业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入手,强调国家金融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分析TPP金融审慎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审慎原因、适用条件及其与资本转移条款的联系。第四部分研究TPP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保护规则,对TPP在金融服务章节纳入的主要投资条款进行探讨。首先,以国际仲裁实践中对“最低标准待遇”的扩张解释为出发点,并结合NAFTA和美国2004年BIT范本的相关规定研究TPP对其适用范围和标准的限制;其次,阐述“武装冲突和内乱情况下的待遇”要求的非歧视性义务和绝对义务,分析TPP对“扩展性战争条款”进行模糊处理的缘由;最后,结合相关案例考察TPP对“间接征收”标准的发展,并阐述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服务投资遭受间接征收所面临的风险。第五部分研究TPP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间金融服务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东道国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涉及金融审慎措施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分别进行探讨。以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美国2012年BIT范本为比照对象,分析TPP对前两种程序规则的突破和发展。此外,该部分还阐述了对金融审慎争端制定特殊规则的必要性及相关规则的特点。第六部分阐述TPP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对中国带来的启示,结合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金融服务领域投资规则现状,研究我国金融服务投资领域对TPP高标准的可适用性,并为我国如何在将来的国际规则谈判中制定金融服务领域的投资规则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