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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期待可能性,但是学术界表现出对这一理论的热情,主张引入该理论处理一些特殊案例。期待可能性理论自提出之日就因概念的不明确性而充满争议。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的功能在德国经历了由承认到否定的转变,现在期待可能性只是作为解释个别法条的补正原则。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多不否认以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但都受到德国理论动向的影响。德国、日本采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判例多是出于经济衰败期对劳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当经济社会情势好转时,其运用减少,韩国和台湾地区司法实务采用该理论的判例屈指可数。期待可能性理论与规范责任论联系密切,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规范责任论的内容发生变化,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大大降低,而功能责任论和其他责任理论的提出使得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基础丧失,期待可能性理论衰落了。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倡导者认为该理论能够缓和社会不公,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和责任论,符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有所体现。但引入论的支持者们大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我国刑法体系存在理解偏差。不同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盛期之时的社会背景,当前我国社会开始呈现出风险社会的特征,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然动摇。我国传统法律所重视的是伦理纲常而非人情,传统重刑观也阻碍该理论的引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替代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功能。以期待可能性理论解释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看待司法判例体现着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缺乏充足论据。现有刑法体系没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论空间,改造传统刑法体系使期待可能性融入我国刑法不具现实可行性。学者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案例并非都属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怀着悲悯之心,发挥司法智慧,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亦能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理。重视特殊制度的价值,启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和特赦制度,寻求特殊案件的合理结果。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将常情常理引入审判,使特殊案件的判决更接近正义。